孟建柱同志“十个坚持”系列专家访谈

发布时间 :2016-03-03 11:27

【孟建柱同志“十个坚持”系列专家访谈之一】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李林:义无反顾,将改革进行到底

      1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在政法工作实践中,全国政法机关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与时俱进转变理念、创新机制、改进方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体现了对新时期政法工作规律性的正确认识和把握。

孟建柱同志将全国政法机关的这些理念、机制、方法和经验,总结为“十个坚持”,并指出,这“十个坚持”来之不易,应当倍加珍惜,自觉运用,并在今后实践中加以丰富和发展。

  从123日起,中国长安网刊发系列专家访谈,邀请10位国内知名的法学专家和社会科学学者,对“十个坚持”进行解读。今天刊发第一篇:中国长安网对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李林的专访。

  中国长安网:孟建柱同志提出,“坚持把改革作为破解政法工作难题的根本出路,通过改革促进政法事业长远发展”,您对此是如何理解的?

  李林:2015年是政法工作的全面改革和不断发展之年,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总结之年和全面铺开之年。习近平总书记对过去一年政法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他指出,2015年政法战线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一手抓维护当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一手抓推动政法事业长远发展,各项工作特别是司法体制改革、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取得新成效。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和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司法体制改革攻坚之年。改革,尤其是司法体制改革依然是推进我国政法工作的关键词和总抓手,是破解各种政法难题的根本出路。

  当前,我国政法战线和政法工作,面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国政法机关要把防控风险、服务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要下大气力破解难题、补齐短板,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水平,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要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新要求,面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使命,面对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各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的新形势,面对人民群众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幸福和谐、保障人权和公平正义等的新期待,面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引发诸多重大利益调整的新挑战,面对政法队伍人员大调整大洗牌带来的新变化……这些新要求新形势新情况,使政法工作必然面临更加重大的责任和挑战。

  中国长安网:如何破解政法工作中的难题,对此您有一些什么对策和建议?

  李林:按照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的要求,当前政法工作要着力破解重点人群服务管理、重点行业安全监管、重点领域矛盾化解等三大难题,尽快补齐基层基础、社会共治、科技运用、法治保障等四个方面存在的短板。

  对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违法犯罪青少年、刑满释放人员等重点群体,要探索有效管理服务方法,更加注重民生保障和教育管理相衔接,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关怀帮扶体系,确保底数准、动态清、管得住、服务好。

  对于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寄递物流等行业存在的安全风险,要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更加注重风险意识的培养和风险源的控制,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制度和措施,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

  对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安全薄弱环节,要加强精细化管理,加强对潜在风险排查和评估,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切实解决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有效化解民生领域特别是劳资、医疗、环保等矛盾纠纷,防止发生个人极端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要深化信访制度改革,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推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诉求,增强信访问题化解的公信力。

  总之,在加强政法工作、深化司法改革的实践进程中,必然并且已经遇到了从观念到行为、从理想到实践、从政策到体制、从内部到社会等各种“政法难题”。

  中国长安网:您认为,政法机关应具备怎样的改革思维和改革态度?

  李林:在种种政法难题面前,可以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和选择:一种是畏首畏尾,停滞司法改革,回到司改前的原点;另一种是义无反顾,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将改革进行到底。

  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司法体制不改革,死路一条。我们必须也只能选择司法改革,这是理性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和时代的选择,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

  开弓没有回头箭。我们必须坚定信心,矢志不移地坚持把改革作为破解政法难题的根本出路,用改革的方法和路径来解决政法工作中出现和遇到的问题,用改革的理念和思维来引领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通过改革来促进政法事业长远发展。

  中国长安网:您是我国知名的法学专家,对于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您有哪些建议?

  李林:破解政法难题,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司法改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做到司法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三是坚持从国情和从实际出发,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借鉴国外法治文明有益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四是坚持有组织有领导、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持统筹协调,做到整体规划、科学论证;坚持依法有序,做到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得到法律授权。五是坚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

  中国长安网: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如何做到坚持立足基本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

  李林:这里需要特别强调阐释的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立足基本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既有理想又接地气,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改革之路。为此,要处理好以下两个关系:

  一是立足基本国情与遵循司法规律的关系。

  司法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立足于“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法律体系呈现一定的阶段性特点,有待进一步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公职人员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社会主义法治造成损害;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仍是一项艰巨任务”这个基本实际。忘记了国情、脱离了实际,司法改革必然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同时,我们也必须高度重视和遵循司法规律,按照司法规律的客观性、科学性和规律性设计并实施司法改革。现代法治文明认为,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比,司法具有被动性、中立性、专业性、公正性、职业性等特征,根据司法的这些属性特征,产生了一系列具有规律性的司法制度,例如,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告不理,以审判为中心、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法官职业保障等等。这些都是人类法治文明几千年经验教训的总结,我们应当大胆学习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能照搬照抄。

  二是坚持法治理想与接法治地气的关系。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仅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许多美好的期待,也给法学家和法律人带来了无限的憧憬,但如何把法治的理想与中国国情和社会现实结合起来,把大家对司法改革的无限期盼与司法改革的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可落实结合起来,不仅是对司法体制改革领导者、设计者、推动者的政治智慧和政治成熟度的极大考验,也是对中国法律界和法学家理性智慧和法治素养的极大考验。

  显然,没有法治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崇高理想不行,但我们不能对法治和司法体制改革的理想期待蜕变为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司法改革的理念、方案、举措要符合当下中国的法治国情,要能够接地气,能够在地方、基层的实践中得到认可和实施,能够真正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中国长安网:司法体制改革在顶层设计和基层实践方面,您认为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李林:在实施司法体制改革的策略层面,要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法治统一与实践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把注重顶层设计和鼓励基层实践探索结合好,进一步把中央政策和各地探索结合起来,在更高水平上统筹推进改革试点。

  一方面加强顶层设计,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思路、目标符合中央精神;另一方面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在具体措施上积极探索实践,努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改革之路。

 

【孟建柱同志“十个坚持”系列专家访谈之二】

广州大学副校长董皞:如何提高政法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孟建柱:“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问题、推动工作,提高政法工作法治化水平。”

1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政法工作的“十个坚持”,这是其中第二点。

  从123日起,中国长安网刊发系列专家访谈,邀请10位国内知名的法学专家和社会科学学者,对“十个坚持”进行解读。今天刊发第二篇:中国长安网对广州大学副校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董皞的专访。

  中国长安网:在政法工作中,您认为应如何做到孟建柱同志所说的“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问题、推动工作”?

  董皞:法治是人类社会经过漫长的进化和斗争确立起来的国家治理方式,是人类文明和智慧的伟大成果。法治的实质为规则之治,通过民主产生规则,分配利益,化解纠纷,提供秩序。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将法治确立为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保障,是我国制度建设的巨大进步。简而言之,法治思维就是按照法治的观念和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它要求思维主体崇尚法治、尊重法律,自觉将法律付诸实践,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

  确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意义在于:

  第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现代治理的必然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政法系统必然嵌入法治国家的治理体系之中;

  第二,法治的可预期性、可操作性、可救济性等特征,能够使不同利益主体求同存异,依法追求和实现自身利益、诉求,从而能够凝聚转型时期的社会共识,促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第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解决争议、恢复秩序的有效手段。法治所确立的规则是凝聚众人意志并为众人所认同的行为规范,基本特征是理性、公平及客观,而法治中所包含的程序性规定,则为行为提供了相对规范、高效和安全的方式、步骤及手段,因此,训练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问题、推动工作,对于包括政法工作在内的现代治理主体,都是最好的选择。

  中国长安网:什么是“政法工作法治化水平”?提高政法工作法治化水平的途径和方法是什么?

  董皞:法治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社会和法治的进步发展出程序法治,即在实质法治所确立的原则下,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保障权利得以实现。因此,衡量政法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也应从实质和程序两个方面入手。

  就实质层面而言,政法工作必须尊重宪法及法律权威,保障法律实施,维护良好社会秩序,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就程序层面而言,政法工作应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流程,通过公开透明等程序设计,保障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具体而言,提高政法工作法治化水平的途径和方法主要包括:

  第一,要进一步理顺党委政法委与政法各单位的关系,支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支持政法各单位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

  第二,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依法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大力推进司法公开。

  第三,继续推进执法体制改革,创新执法方式,将严格依法执法与落实法律规定和保护相对人权益结合起来,同时通过依法执法确立法律权威,开展法治教育,塑造法治文化。

  第四,建立健全更加多元、有效、科学的政法队伍培训机制。实践证明,有针对性的培训,对于提高政法工作人员的法治素养、交流和总结工作经验、以及深入到位地领会贯彻最新法治理念及政法工作精神等,是非常有效的方式。

  中国长安网:怎样才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问题、推动工作”?

  董皞:简单地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问题、推动工作,就是将法律作为处理问题与解决纠纷的依据,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步骤、时效等程序性规定来行为,从内心确立对法律的尊重,推动法律的实施,遵守法律确立的界限。

  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得到高度重视和创造性运用。政法系统工作人员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问题、推动工作,我认为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尊重法律权威,树立法治信仰。要从内心形成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要真正把法治作为工作、生活的准则,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第二,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精通法律专业知识。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准确把握法律的条文原义、法律基本原则原理、法律制度等基本法律知识,训练并形成法律逻辑思维,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同时将法律知识与实践工作有机结合,才能做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问题、推动工作。

  第三,增强程序意识,恪守法律底线。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必经之路,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公正。增强程序意识,要求克服个人的主观随意性,谨慎运用自由裁量权,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只服从事实和法律,使权力运行更加规范有序,使工作开展更加阳光透明,从而更好地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中国长安网:如何推动形成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法治环境?

  董皞2015年,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全面展开,政法工作也在全面改革和不断发展之中,习近平总书记对过去一年政法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和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更是全面司法体制改革攻坚之年,这些都对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提出了新的使命。

  从2015年已经在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措施来看,我们未来必须要面对全面司法体制改革带来的重大利益调整以及政法队伍人员大规模变动等带来的诸多挑战。转型期利益多元化和社会发展使人民群众对于社会稳定、公共秩序、个人幸福以及社会公平等基本价值理念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在这个背景下,强调良好法治环境的建设,其重要意义在于将法治与每一位公民个体直接联系起来,法治、尤其是法治环境,不仅仅是国家、政府和政法机关的事情,而是与每一位公民息息相关。

  我们要共同致力于良好法治环境的培养,这包括更好的立法、更好的执法、更好的司法和更好的守法,以及更好的法治文化。良好的法治环境,带来的是更长远的社会安定、经济富足以及个人自由,这是一项值得长期努力和坚持的事业。

  中国长安网:为什么说执法为民是我党政法工作的根本宗旨?

  董皞:政法工作必须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这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决定的:

  第一,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政法工作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是立足自身职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权力的来源,这是我国的宪法原则。政法机关的权力只能用来保护和发展人民的利益,每一项具体的执法和司法行为,也只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

  第三,执法为民解决了政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即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对于解决政法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提供了正确的方向和思路。

  中国长安网:如何正确处理法、理、情的关系?

  董皞:现代社会,法、理、情分别在不同层面提供规则,这就要求政法工作注重法、理、情关系的协调,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当法治作为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则予以确认之后,其与同为规则提供者的理和情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因此,如何正确处理法、理、情的关系,则成为政法工作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从司法实践看,三者的冲突较多表现在民事领域,涉及刑事领域的相对较少。据此,我对处理法、理、情的关系,提出以下观点:

  第一,维护法律权威,坚持法治原则。这是依法治国和法治改革的核心,也是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就秩序提供而言,权威必须且只能来自法律。处理法、理、情的关系,必须以此为前提。损害法律权威和法治原则的妥协、让步,必将导致规则的不可预期和秩序的混乱,损害的是国家与社会的长远利益。

  第二,改进执法方式,贯彻执法为民。坚持执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既要严格执法,又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贯彻执法人性化,合理照顾当事人的诉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使各种规则及纠纷解决方式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充分利用各自不同的优势和有利条件,在执法工作中找到法律规范与情理规范、政策规范之间的最佳契合点。要改革和完善信访制度、调解制度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充分发挥其在解决社会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

 

【孟建柱同志“十个坚持”系列专家访谈之三】

中央党校法学教授卓泽渊:打击违法犯罪就是保障公民权利

孟建柱:“坚持维护社会安定和激发社会活力相统一,努力使社会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1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政法工作的“十个坚持”,这是其中第三点。

  从123日起,中国长安网刊发系列专家访谈,邀请10位国内知名的法学专家和社会科学学者,对“十个坚持”进行解读。今天刊发第三篇:中国长安网对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卓泽渊的专访。

  中国长安网:孟建柱书记所说的“社会安定”与“社会活力”,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您是我国著名的法理学专家,从法理学的角度如何解读?

  卓泽渊:首先,社会稳定与社会活力之间本来是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社会越是稳定,就越是有活力;社会越是有活力,也就越稳定。这当然是理想的状态。社会如果不稳定,社会的活力就激发不出来。在一个混乱的社会之中,缺乏必要的基本的秩序保证,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都没有保障,人们活命都难,何谈活力?

  其次,社会活力也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没有活力就没有发展。社会活力、社会发展都要依赖社会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稳定,是激发社会活力的秩序基础。社会没有活力,也不会有真正持久的社会稳定。因为社会稳定,不是秩序的僵化状态。完全僵化的社会,铁板一块,虽然表面上稳定了,实际上是一种“超稳定”。超稳定就是不稳定。超稳定的表面掩盖着深层次的不稳定,社会的深层矛盾就可能演化为急剧的社会动荡。世界历史告诉我们,不能被表象上的超稳定所麻痹,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再次,我们要将必要的社会稳定与充分的社会活力统一起来,必须依靠法治。稳定是前提,是基础,并不是终极的目标。当然,社会活力也不是目标。但是,只有社会具有了活力,才可能推动我们达成理想的目标。只有法治,才可能为我们提供这样的客观条件,并将社会稳定和社会活力很好地结合起来。

  中国长安网:您认为,怎样才能实现孟书记所说的“使社会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的目标呢?

  卓泽渊:我们要认识清楚目标。这个目标就是生机勃勃与井然有序的统一。它们应该是社会共生的现象,相互交织,乃至融为一体。为此,我们要确立法治化的权利观念。

  社会要生机勃勃,就必须保障公民的法定权利。要充分认识到法定权利对于公民、社会的重大意义。要切实让人们充分享有、充分实现法定的权利,而不是简单的口号。为此,我们要确保公民权利得以实现。只有社会公众、全体人民都切实地享有了法定的权利,人民才会有满腔的守法热情,才有坚决的护法勇气,才可能同侵犯其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坚决斗争。为此,我们要建设一个确保公民法定权利的法治国家。

  任何社会的公民权利,要被切实而持续地享有,就必须有法治的保障。行使权利要依法,保障权利也要依法。为此,作为国家公权力,必须确立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法治观念和作出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公权行为。立法上要完善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法律制度;执法和司法上,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用法治措施,切实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法定权利。

  在充分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础上,我们要对违法犯罪予以坚决的制裁。任何违法犯罪都是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犯,要保障社会的民主与自由,就必须有效地打击相应的违法犯罪,维护应有的社会秩序,使社会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中国长安网:如何通过日常的公正执法和严格管理,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卓泽渊:日常的公正执法与严格管理,其实也就是公权力的秩序建构和秩序维护活动。国家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执法和管理活动状况,直接关乎社会秩序的状况。它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基础的工作,也是最有力的保证。

  政府的执法和管理活动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内容繁多,影响极大。执法和管理人员必须不断提升法治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相关事务的能力。

  公正执法与严格管理是社会秩序的基石,社会秩序是执法与管理活动的晴雨表,也是重要的检验尺度。没有公正执法和严格管理,必无良好的社会秩序。

  中国长安网:坚持打击违法犯罪和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是两个重要的方面,请问如何将二者统一起来?

  卓泽渊:我们必须明白,打击违法犯罪是十分必要的。现实社会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客观存在,有时还比较突出,因此,打击的必要性就更加凸显。

  打击违法犯罪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有力手段。这个手段不能弱化,更不能放弃。对违法犯罪的软弱,就是对合法权益的伤害,就是对人民群众的伤害。对此,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这个立场就是法治的立场,这个旗帜就是法治的旗帜。

  同时,我们还必须明白,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是目的,打击违法犯罪是手段,是路径。后者是为前者服务的,一定要以人民的权益为依归。要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而制裁违法犯罪。这不是空话。当执法、司法活动的结果,不但无益甚至还有害于人民权益的时候,公权力行为就该止步,否则就是公权力的滥用,就是对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中国长安网: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和谐?

  卓泽渊: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和谐是我们的两大目标。只有社会有了活力并确实和谐了,社会才会美好。何以达成这两个目标,一直是十分重大的问题。我们一直在寻找出路。现在终于认识到了,必须依靠法治。

  那么,怎么依靠?

  首先,要依靠法治思维。所谓法治思维,就是根据法律的原则、精神、规范,来进行判断、分析、推理,从而得出结论、作出决定的思维模式。在走向法治的当代中国,法治思维越来越重要。尤其是在一个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中,法治思维是必不可少的元素。法治思维并不必然排斥其他思维模式,但是,在具有其他思维模式的时候,法治思维必须放在首位。

  其次,要依靠法治方式。除了要具有法治思维之外,还必须很好地运用法治方式。法治方式也就是运用法治来解决问题的方法与形式。法治方式是多样的,我们要学会选择和运用法治方式。一旦社会矛盾、纠纷发生了,就可以依法选择相互协调解决,请求组织或者他人调解,还可以请求仲裁,甚至依法起诉,这些都是法治方式。法治方式可以选择,但就是不能选择非法治的方式,更不能选择违法犯罪。

  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全社会的任务。作为掌握国家公权力的各级国家机关,必须率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此外,全社会也有一个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问题。法治最深刻的根基在社会,只有植根社会的法治,才是根深蒂固的法治,才不会动摇。法治最伟大的推动力量来自人民,只有全体人民自觉守法、依法办事,法律才能获得最根本的推动力量,无坚不摧,一往无前。

 

【孟建柱同志“十个坚持”系列专家访谈之四】

江苏社科院副院长刘旺洪:如何让各界理解支持政法工作

孟建柱:“坚持以开放心态加强与社会沟通联系,努力赢得社会各界对政法工作的理解支持。”

  1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政法工作的“十个坚持”,这是其中第四点。

  从123日起,中国长安网刊发系列专家访谈,邀请10位国内知名的法学专家和社会科学学者,对“十个坚持”进行解读。今天刊发第四篇:中国长安网对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旺洪的专访。

  中国长安网:孟建柱同志指出:“坚持以开放心态加强与社会沟通联系,努力赢得社会各界对政法工作的理解支持。”对此您是如何理解的?

  刘旺洪:政法工作本质上是做人的工作,就是通过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和公正司法,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防控社会风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的能力和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正义感和安全感。

  这就是说,政法综治工作、社会治理创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不仅是党委政府的事情,不仅是行政部门的事情,也是全社会的事情。这就要求政法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开放的心态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社会资源,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智慧,统筹各方资源和力量,破解政法综治工作难题。

  中国长安网:“坚持以开放心态加强与社会沟通联系”,对于破解政法工作难题、补齐政法工作短板,有什么重要作用?

  刘旺洪:提高社会治理整体水平,关键要找准载体,破解难题、补齐短板。要大力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着力破解重点人群服务管理、重点行业安全监管、重点领域矛盾化解等三大难题。

  推进立体化社会防控体系建设,破解三大难题,要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的主导作用与广泛动员社会协同参与相结合,既要依法明确政法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保障,严密监督管理和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有机统一起来;又要完善相关领域的协商民主和公民有序参与制度,健全政府、社会、公众三位一体的重点群体关怀帮教、重点行业安全监管、重点领域管理服务等社会治理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协同、参与、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在社会潜在风险排查评估、矛盾排查化解、多元纠纷解决、个人极端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防范和应对,以及在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依法及时解决信访诉求、增强信访问题化解公信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政法综治工作的方方面面,都需要动员、组织和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进行广泛的社会参与和社会监督,才能取得成效。可以说,政法综治工作不加强与社会沟通联系,离开了社会的广泛协同和参与,就会寸步难行、不可能取得实效。

  中国长安网:政法工作自身具有哪些特性?

  刘旺洪:政法工作的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许多工作具有很高的保密性要求,但这并不影响政法工作要坚持以开放心态加强与社会沟通联系。

  政策性强,主要表现为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会治安形势,根据国家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政策要求,在适用法律和进行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及时适应政策变化,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正确适用法律,以积极防范和应对各种社会风险和挑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专业性强,主要是指政法工作本质上是对国家法律的执行和司法适用,具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和程序制度,涉及对法律的精神、原则、规范和程序的正确适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要求和法律技术要求,需要接受过法学专业培养和法律职业训练的专门的执法和司法人员准确执行和适用法律,以推进综合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中国长安网:政法工作的这些特性,与加强与社会沟通联系矛盾吗?

  刘旺洪:政法工作内涵丰富,涉及的范围广泛,许多工作具有较高的社会敏感度,保密性要求较高。但是,政法工作本质上是做人的工作,做群众工作,是对人民群众的服务和管理。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就必须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要保持开放的心态,破除政法工作的神秘性,加强与社会的沟通联系,赢得社会各方对政法工作的支持理解;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推进政法综治和社会治理的社会化,充分发挥全社会在综合治理中的协同参与作用,使人民群众不但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和安全,而且要使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社会公平正义和安全稳定秩序的形成及维护过程,亲身体验社会安全稳定的来之不易;要统筹各方资源和力量,充分挖掘一切有利于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因素,凝聚各种有利于维护社会综合治理和依法治理的社会正能量,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中国长安网:如何处理好政法工作自身的特性和加强与社会沟通联系之间的有机关系,从而实现孟建柱同志所说的“坚持以开放心态加强与社会沟通联系,努力赢得社会各界对政法工作的理解支持”?

  刘旺洪:加强与社会的沟通联系,并不是说就不要政法工作的专业性和职业性,而是要不断提高政法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的能力水平。

  要通过政法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职业化素质的提高,提升与社会沟通联系的能力,使人民群众更加准确地理解政策和法律;要在与人民群众的良好互动过程中,准确把握政策法律的精神,严守政策法律底线,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感受到政法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以赢得全社会对政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孟建柱同志“十个坚持”系列专家访谈之五】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校长曹诗权:信息化带动政法工作现代化

孟建柱:“坚持科技引领、信息支撑,提高政法工作现代化水平。”

  1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政法工作的“十个坚持”,这是其中第五点。

  从123日起,中国长安网刊发系列专家访谈,邀请10位国内知名的法学专家和社会科学学者,对“十个坚持”进行解读。今天刊发第五篇:中国长安网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校长、法学教授曹诗权的专访。

  中国长安网:近几年,中央政法委高度重视政法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今年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又将推动信息化作为去年的工作经验予以总结。您觉得为什么要把信息化建设提高到如此重要的地位上来?

  曹诗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前,信息共享和深度应用的水平不高,是制约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瓶颈,因此,国家各个机构和部门都要提高信息化水平,政法领域自然也不能置身事外。

  我们需要看到,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知识型经济、网络化社会和数字化生活的趋势非常明显,网络不仅深刻影响着传统的思维模式、社会观念,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也动摇了现实空间的组织结构。网络已经成为制约司法治理体系和司法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变量”。当然,机遇总是在危机中出现,网络也给我们拓宽社会治理的途径带来了契机。政法机关推动信息化建设,就是要适应网络时代的发展趋势,充分利用先进信息技术的各项成果,让“变量”成为“常量”,甚至变成“增量”,使信息化成为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的动力源。

  中国长安网: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正在轰轰烈烈地进行,您如何看待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信息化建设的意义?

  曹诗权:政法系统推进信息化建设的意义,应当放在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这个宏观背景下看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重大任务,作出了一系列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论断、新部署。全会反复强调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可以说,这也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总目标和指导思想。

  信息化建设同样是为此目的服务的。我们现在强调要“推动信息化和执法办案深度融合”,信息化是路径,司法公正是目的;信息化是依托,司法公正是根本。通过“信息化”这个抓手,让政法工作脱胎换骨,升级换代。

  中国长安网:在前期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您觉得今后政法机关推动信息化建设应怎样积极主动作为?

  曹诗权:近年来,科技手段在政法工作中创新应用取得丰硕成果,初步实现情报主导、准确预警、精确打击、整体防控。代表性的创新科技手段应用主要有:重大社会活动风险评估和预警技术、吸毒人员瞳孔快速检测、视频监控联网应用、智能视频识别技术、危爆物品非接触式侦测、语音声纹识别等相关高科技系统与装备,整体提高了社会风险的监测预警和风险管控能力。

  面对新形势、新常态、新要求,政法机关应以解决政法工作的重大问题为引领,以自身力量为主导,协同社会力量,共同进行科研攻关,继续实践科技引领。以各类风险的识别、评估、防控为重点,加强事前风险分析预警技术研究,从源头化解风险。

  未来要适应信息技术迅猛发展,违法犯罪动态化、智能化特征突出的新形势,要继续深化信息技术的全面支撑,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大数据深度应用,从多源、分散的大数据中发现趋势、找出规律,提高信息挖掘利用水平,推动精准侦查破案和科技集约型治安防控。

  中国长安网:政法机关在推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您觉得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曹诗权:第一,摆正认识。公正是司法公信力的基本源泉,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必要途径,执法规范化是司法公正的基础,监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我们现在的信息化建设,从躯干到肢体,涵盖了司法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如果认为信息化建设只是司法流程的优化、司法效率的提升,或者仅仅以此为目的,那就实在低估了它的意义。

  第二,明确重点。信息化建设包括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硬件建设在于构筑基础和平台,着眼点在于提升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软件建设在于提升和深化,强化内外监督,追求公正司法。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偏废。但是,在经历了硬件建设的初期阶段后,一定要把软件建设放在更重要的地位,要注重通过信息化去疏通影响司法权力规范运行的各类“梗阻”。

  第三,协同推进。在政法系统内部,要查找信息化建设的短板,既要重视主动脉,也不忽略微循环,努力消除“信息孤岛”现象;政法系统之间,则要互相打通,形成政法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合力,加强信息系统的整合和规范。

  中国长安网:您认为应该如何处理信息化和执法规范化的关系?

  曹诗权:推进信息化建设和政法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有机结合和良性互动,在提升素质、落实制度、强化监督、提高质量、改进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一,信息化提升主体素质能力。更新执法理念,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的流程化、规范化,避免违反程序的问题发生,克服执法的随意性,促进政法干警自觉地规范言行,严格依法办事,避免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促进执法理念的转变。

  第二,信息化保障执法制度落实。固化制度要求,将各项执法制度、程序、要求编入执法司法信息系统中,利用信息化手段保障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责任、执法行为、执法监督的规范。

  第三,信息化增强监督管理效能。信息化实现执法司法活动过程留痕、回溯可查、考核公正。执法数据更加系统,执法活动自动建立电子档案,生成执法台账,可跨部门跨单位共享,科学、客观地反映执法质量、执法进度和效果。

  第四,信息化提高政法工作质量。产品化管理,执法办案如同企业生产,案件就是产品,产品质量关乎政法工作水平。通过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来固化执法标准,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

  第五,信息化提升政法服务水平。打造阳光政法,通过网络技术的电子平台和载体,将政法机关执法办案和办事的程序、手续、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内容在网上予以公布,做到警务、检务、审判公开,方便群众办事,避免暗箱操作和故意刁难。

 

【孟建柱同志“十个坚持”系列专家访谈之六】

武汉大学副校长周叶中:宪法是坚定政治立场的最高保证

孟建柱:“坚持把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策策略结合起来,努力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1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政法工作的“十个坚持”,这是其中第六点。

  从123日起,中国长安网刊发系列专家访谈,邀请10位国内知名的法学专家和社会科学学者,对“十个坚持”进行解读。今天刊发第六篇:中国长安网对武汉大学副校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叶中的专访。

  中国长安网:孟建柱同志提出“坚持把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策策略结合起来”,您对此是如何理解的?

  周叶中:“坚定的政治立场”,就是政法机关要时刻坚持维护党的领导、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时刻坚持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坚定的政治立场”,是政法机关应对复杂局面的政治要求和根本底线。处理复杂局面,需要政法机关建立处理复杂局面的“底线思维”,坚定维护底线不动摇、不松懈、不后退。“坚定的政治立场”,也是对全国政法机关提出的政治要求,即要求政法机关面对各类案件,都要树立起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在政法工作全局和具体个案中,都要体现坚定的政治立场。

  “正确的政策策略”,就是政法机关要根据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开展工作,发挥政法机关长期形成的优良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优势,把握政策稳定性和策略灵活性之间的平衡,创新工作方法和工作策略,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应对、处理、消弭形形色色的矛盾点和风险源,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等重大制度改革,加强社区网格化管理、社会群防群治防控体系、网络舆情应对机制等体制机制建设,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关心、社会舆论关注的各类案件,在个案中维护国家安全,在个案中体现公平正义。

  “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策策略”,是我国政法机关的宝贵财富,两者应统一于政法机关的具体工作中,用坚定的政治立场定标把关政策策略,用正确的政策策略维护坚守政治立场。

  中国长安网:“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策策略”如何融入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之中?

  周叶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策策略”,必须统一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之中。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全面贯彻落实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将各项基本政治原则,特别是四项基本原则,确立为国家根本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是坚定政治立场在我国法制层面的最高体现。坚持坚定的政治立场,首先就体现为尊重和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集中体现了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和策略,并通过高效的执法体系和司法体系,将党和国家的政策策略,通过法律实施的过程,落实到社会运行和生活实践中,用以调整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进程中,“坚持把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策策略结合起来”,突出体现为尊重宪法权威、遵守法律规定,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带头守法,坚持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相结合,善于将“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策策略”,通过适法性、规范性的方式,予以展现和实施,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各类社会问题,化解各类社会矛盾。

  中国长安网:把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策策略结合起来,如何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周叶中:当前,我国面临着较为复杂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外在压力和内在压力共生,经济下行压力和社会转型压力较大。同时,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攻坚期,而且仍处于难得的战略机遇期。把握战略机遇期,实现“中国梦”,需要和平稳定的建设环境,因而必须让社会经济发展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

  政法工作归根到底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工作开展,为国家中心工作提供安全、稳定、有序的建设环境,坚持服务发展,有效控制社会风险。毋庸置疑,社会风险管控需要付出一定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但政法工作的使命决定了社会风险的管控成本,必须控制在社会能够接受的范围之内。

  中国长安网:一些热点案件是通过网络引发社会关注的,面对网络新媒体的挑战,您认为政法机关应采取什么样的政策策略?

  周叶中:互联网已经将虚拟和现实空间紧密地联系起来,特别是“互联网+”的提出和众多网络社交平台的形成,对于传统政法工作理念提出了挑战。相当一部分热点案件都与互联网有关。在继续推进互联网经济发展、推动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的同时,也应将互联网纳入法治轨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互联网,尽力降低互联网空间对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造成的负面影响。

  依法管理互联网,首先应当树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理念,牢固树立“国家网络主权”的观念,意识到互联网与国家安全息息相关,与国家利益息息相关。同时,应当加强对网络危害国家安全和网络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网络主体责任制度,通过法律为虚拟的互联网空间确立运行规则和边界。

  政法机关对于互联网的态度,也应是不回避、不畏惧、不误读。不仅如此,政法机关还应积极运用互联网,通过重大案情网络通报、重大活动网络宣传、重大事项网络公开,掌握互联网舆情演化规律,缩短与网友的距离,增进网友对政法机关的了解和感情。

 

【孟建柱同志“十个坚持”系列专家访谈之七】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熊秋红:不能把维权和维稳割裂开来对立起来

孟建柱:“坚持维权和维稳相统一,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社会矛盾。”

  1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政法工作的“十个坚持”,这是其中第七点。

  从123日起,中国长安网刊发系列专家访谈,邀请10位国内知名的法学专家和社会科学学者,对“十个坚持”进行解读。今天刊发第七篇:中国长安网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主任、研究员熊秋红的专访。

  中国长安网:孟建柱同志提出要“坚持维权和维稳相统一”,您对此是如何理解的?

  熊秋红: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是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根本任务。因此,维权是维稳的目的,维稳应为维权提供坚实保障,不能把维权和维稳割裂开来、对立起来。

  科学发展是稳定之源,改善民生是稳定之本,应当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保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作为解决问题的前提,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其中包括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分配机制,让社会各阶层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惩治腐败,防止公权私用,改变权力与权利不对等的状况,保障人民群众通过正常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能简单地将人民群众的维权行为和表达正当利益诉求视为不稳定因素,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加以处理。从长远来看,解决好了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社会自然就会走向和谐稳定。从总体上看,维权与维稳之间有着辩证统一的关系,应当同步加以推进。

  中国长安网:您说维权和维稳之间是辩证统一的,怎么理解?

  熊秋红:现在强调要重视维权,是对过去刚性维稳——即“稳定压倒一切”说法的一种纠偏,不代表维稳的重要性因此被削弱、被降低,平安中国建设是我们始终面临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社会没有一个稳定的大环境,就没有发展和建设,更谈不上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期。为确保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综合国力迅速提高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改善,国家需要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因此,维稳成为党和政府关心的头等大事。

  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所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错综复杂,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凸显,这就要求我们对当前的社会形势有更加清醒的认识。要正视问题,不回避矛盾,采取适当方式妥善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改革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中国长安网:在您看来,如何才能做到孟建柱同志提出的“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社会矛盾”?

  熊秋红:社会矛盾产生于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之中,是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社会心态、价值取向和文化素养等主客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很多是由利益问题引起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但目前还处于经济转型和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各种深层次矛盾日益显现,涉及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社会保障等社会问题日益增多,引发个体、群体矛盾纠纷不断增多。

  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社会矛盾,首先需要建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利益均衡机制,形成一种大体均衡的利益格局,让社会各阶层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其次,要健全权益保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凡是事关民生的重大决策和重点项目,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评估,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理权益;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使弱势群体逐渐摆脱弱势地位。再次,要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增强立法和决策的民主性。在涉及民生的立法和政策制定时,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参与权和表达权;凡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和制度安排,都要广泛倾听民众意见,避免出现“政策一出台,矛盾跟着来”的被动局面。最后,要健全矛盾调处机制。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构建和解、调解、仲裁、司法相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推进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避免因司法不公、不廉、不慎所引发的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中国长安网:对于群众的合法诉求,政法机关应持什么样的态度?

  熊秋红: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社会制度,始终是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根本使命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实现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这就要求政法机关,将解决好公民合法的利益诉求,始终作为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在处理因维权而引发的维稳问题时,应首先把群众合法诉求解决好。只有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维稳的出发点,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在一个法治国家,政府维稳与民众维权,均应当以法律作为基本尺度。法治所具有的明确性、普遍性、公正性、稳定性等品格,决定了它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可靠方式。法治既能明确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边界,又能区分正当维权行为与非法闹事行为、合法利益诉求与违法过分要求,不仅能为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解决提供明确标准,而且能提供公正程序的保障。只有掌握了法律,才能分清哪些是维权、哪些是维稳,才不至于在维权和维稳之间产生困惑,才能实现对群众合法权益的优先保障。

  中国长安网: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如何从末端处理中发现前端治理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从而推动相关政策制度的完善?

  熊秋红:我国正处于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迈进的历史阶段,社会矛盾呈现多发易发、错综复杂的态势,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从目前的情况看,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生态保护、企业改制、劳资纠纷、工伤事故、食品安全、城管执法、医患纠纷等,是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多发领域。这些矛盾冲突很大程度上是发展中的问题,最终要在发展中求得解决。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这些理念的提出,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处理发展与人民利益的关系、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关系、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尽可能减少和消除产生社会矛盾冲突的深层次原因。

  从完善相关政策制度的角度来说,相应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如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保护农民财产权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以解决产生矛盾冲突的体制机制性问题。

 

【孟建柱同志“十个坚持”系列专家访谈之八】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社会治理是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

孟建柱:“坚持多方参与、合作共享,形成党政主导、社会共治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

  1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政法工作的“十个坚持”,这是其中第八点。

  从123日起,中国长安网刊发系列专家访谈,邀请10位国内知名的法学专家和社会科学学者,对“十个坚持”进行解读。今天刊发第八篇:中国长安网对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国祥的专访。

  中国长安网: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有何区别?社会治理为什么要强调多方参与、合作共享?

  孙国祥:社会治理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阐述的新的执政理念。社会治理与传统的社会管理虽然是一字之差,但内涵并不相同,不仅意味着理念发生了巨大变化,而且也变革了社会治理主体与治理方式。社会管理以社会的管控为目标,强调国家或政府从上至下的行政管理的单向性、全能性,而社会治理则强调在社会领域中,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的参与,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通过政府的、市场的、法律的、文化的等多种方式,进行协同治理,也就是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模式。

  社会治理的目标,不仅仅是社会的正常运行,也反映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以及社会和谐人人有责的担当。多方参与、合作共享,正是实现上述社会治理价值目标的必然要求。社会存在着不同的阶层和群体,他们的诉求不可能完全一致。以行政为主导的一元管理模式,存在着决策不透明、权力无约束和利益不平衡的弊端,在社会管理中易引发矛盾,难于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社会治理的社会共治,要求在利益多元化的背景下,公共决策也好、公共事务的具体管理也罢,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有更多机会和权利参与其中,在这过程中,政府、企业等市场主体、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各担其责,通过沟通、协商乃至妥协和让步,在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公平与效率等重大议题上达成共识,寻求能够满足各方利益的平衡点,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中国长安网:在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创新中,为什么要坚持党政主导的地位?

  孙国祥:在社会治理中,将多方参与的力量和资源进行整合而形成合力,提高社会治理的科学化水平,离不开党政主导。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治理的政治优势所在。党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各级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为总揽全局,动员和协调社会各方,共同将参与社会治理作为一种神圣的社会责任,形成强大的社会治理合力。

  在我国,政府既是社会治理的主要工作部门,也在各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中起着导向和协调的作用。政府拥有丰富的社会治理资源,某些复杂的社会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政府的主导。特别是在目前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问题依然严重,如何在社会治理中划清边界,明确职责,防止错位、缺位,离不开政府的主导和协调。比如,环境污染问题,客观上存在各阶层和各地方利益诉求差异的问题,如果没有政府的强有力主导和协调,就难以取得有效的治理效果。

  中国长安网:在社会治理中,如何增强人民群众的主人翁精神?

  孙国祥:社会治理本质上是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与每个人的利益都息息相关。人民群众具有参与社会治理的意愿和动力。但在以往的社会管理中,往往事无巨细,统统由政府大包大揽,群众参与度不高,影响了社会治理的效果。我们要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人翁精神,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因此说,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人翁精神,是我们党群众路线的根本体现和高度自觉。

  增强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人翁精神,提高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需要引导人民群众发挥主人翁的精神。政府的职能终究是有限的,对一些本属于社会自治范围的问题,可以通过各种基层自治组织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例如,对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通过引导居民关心和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建立具有一定约束力的社区公约,形成良好的社区氛围,化解社区日常运行中的各种矛盾。

  其次,通过制度化的建设和改革,畅通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的各种途径。近年来,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大幅提高,但由于相应的机制尚不健全,其作用的发挥还有局限。可以通过各种社会自治组织,让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得到及时、准确的反映。

  再次,需要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实效。例如,一些涉及民生的公共政策制定,应完善公众参与的保障机制,不但有相关职能部门的方案、专家咨询意见,更要通过社会公示与听证等制度,听取和吸纳社会民意,使决策中真正能够体现出民意。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实效,是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最好动员。

  中国长安网:如何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化解、管控风险的良好局面?

  孙国祥:习近平总书记对本次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的指示中,明确提出了“防控风险”的要求。这在当前非常具有针对性。

  随着社会自身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一方面,我国仍处于大有可为的战略机遇期,另一方面,各种矛盾叠加,社会也处于矛盾的多发期,存在着各种内在和外在的风险,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传统的“维稳”,只是社会运行出现失序状态之后的应急管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要改变传统的“维稳”方法和手段,将风险控制的关口前移,工作的重心放在常规性和基础性的防范和管控风险上。一些公共安全事件,无论是天津港危化品爆炸案,还是宁夏银川公交车纵火案,与风险防范、管控不到位,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或是风险意识不强,或是防范措施乏力,部门分散,缺乏合作与合力,最终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防范和管控风险,一是要强化风险意识。特别是重大决策,应该有风险评估和防范预案。引导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二是要把排查风险与化解矛盾纠纷、防范处置个人极端事件结合起来,动态管控。尤其应动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参与社会风险的防范,努力实现公共安全事务公共治理。在我国,企事业单位在风险防控中具有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优势,需要这些单位在风险防控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发挥更大的作用。三是要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为管控风险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充分运用这些技术,能够提高对风险动态监测的能力和效能。四是要针对社会发展中的一些新事物(微信等网络技术运用)、经济发展中的一些新业态(如网络约租车、寄递以及网络金融等),需要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在各方参与中(尤其是相关企业的参与中)健全规范,合规经营,分析和规避风险。

 

【孟建柱同志“十个坚持”系列专家访谈之九】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胡玉鸿:要做执法司法的良吏

孟建柱:“坚持把建设过硬队伍作为根本保证,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执法为民、务实进取、公正廉洁的政法队伍。”

  1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政法工作的“十个坚持”,这是其中第九点。

  从123日起,中国长安网刊发系列专家访谈,邀请10位国内知名的法学专家和社会科学学者,对“十个坚持”进行解读。今天刊发第九篇:中国长安网对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胡玉鸿的专访。

  中国长安网:对于孟建柱同志提出的“坚持把建设过硬队伍作为根本保证”,您是如何理解的?

  胡玉鸿:法治是一种规则之治,强调社会治理与案件处理必须依循既定的法律准则,然而,法治又不是一种机械的规则治理,它需要由人来推动,由人来执行。战国时期,著名思想家孟子早就说过:“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这就告诉我们,法律即使制定得再好,但如果缺乏执法司法的良吏,也只会成为一纸空文。没有一支信仰法治、精通法律的政法队伍,法治的实现只能是一种梦想。因此,过硬的政法队伍的建设,不仅是推行法律所必需,更是维系法治的基石。

  中国长安网:如何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执法为民、务实进取、公正廉洁的政法队伍?

  胡玉鸿:对于政法队伍的基本要求,孟建柱同志以“忠诚可靠、执法为民、务实进取、公正廉洁”十六个来作出概括,可以说,这囊括了党中央对于政法队伍建设的基本期望。

  “忠诚可靠”强调的是政治态度与法治理念,即以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并将对宪法与法律的信仰融于内心。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也领导人民执行和遵守法律,党的主张、政策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转化为法律,是政法工作者必须严守的准则。“执法为民”强调的是政法工作的基本目标。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在执法中必须时时以人民的利益为重,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务实进取”强调的是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自我施压的进取精神。任何一个案件都是现实生活中人们权利与义务的争执,任何一个裁断都事关涉案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只有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才能够查清案情,分清是非。同样,法治又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政法工作者必须不断学习,总结经验,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就“公正廉洁”来说,这既是政法人员的工作纪律,也是维护法律形象的基本保障。政法工作者必须有良好的道德操守、公正的法律判断以及廉洁的守法形象,否则,他们所作出的法律裁断,就不会被人们所认同。

  中国长安网:如何实现政法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胡玉鸿:总体来说,需要通过建立正规的制度来保证政法人员素质的提升:一是准入制度,即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职前培训制度,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资格门槛;二是遴选制度,即从律师、法学专家等其他渠道吸纳法律精英加入政法工作队伍;三是保障制度,包括物质保障与身份保障等。

  我理解,“正规化”着重指的是制度层面的正式、权威,“专业化”是对政法人员法律素质的高标准要求,“职业化”则是一种保障,对外它拒斥不具备法律从业资格人员的进入,对内则是要求政法人员职位的固定性。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中国长安网:如何把对政法队伍的“严管”和“厚爱”结合起来?

  胡玉鸿:“严管”和“厚爱”的提法,充满了温馨感与人情味。众所周知,政法工作者担负着执行法律的神圣使命,他们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以及法律的正确施行,因此,对他们高标准、严要求是必需的,必要的追责机制也是合理的、应当的。然而,在强调严格管理的同时,还必须加以爱护、关心、支持、帮助。

  广大政法干警特别是基层单位的同志,长期战斗在政法工作第一线,尽职尽责、十分辛苦,为维护国家安全、排查化解矛盾、预防打击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共和国的每一个进步,都凝聚着他们的心血和汗水。对于这样一支功勋卓著的队伍,必须动之以情,施之以爱。要在思想政治上关心政法干警的成长进步,工作生活上提高待遇,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存在的困难,以解除他们忠实履职的后顾之忧。要营造拴心留人的良好环境,使政法干警珍惜职业荣誉,安心政法工作。

  中国长安网:增强政法队伍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什么把“创造力”放在首位?

  胡玉鸿:将创造力置于凝聚力、战斗力之前,很有深意。一方面,队伍建设的根本目标,就在于突出政法干部的主体地位,增强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使他们能够勇于担责,敢于决断;另一方面,政法队伍的创造力也是践行法治所必需的。社会发展日新月异,要以抽象的法律条款来概括千变万化的社会形态,必然会捉襟见肘,难以应对。在法条出现理解上的分歧与多义时,需要执法者选择最为合适的法律释义;在立法出现空白和漏洞时,需要执法者以智慧和经验来予以填补;在必须审时度势、自由裁量的场合,需要执法者选择最为合适的尺度;在适用法律规则可能造成不公正的裁决结果时,需要执法者站在法律原则的高度,对案件进行重新审视。

  一句话,法律的施行与运作是一门技艺,需要政法人员的创造性劳动。法律发展的经验证明,缺乏法律职业者的参与,法律永远都只能是抽象而不完备的规则系统,相反,许多具有创造性的司法案例,它们几乎一下就掀开了法制史上新的一页或创立了新的法律制度。所以说,创造力是政法工作的生机所在,也是推行法治所必需的力量源泉。

 

【孟建柱同志“十个坚持”系列专家访谈之十】

清华大学教授沈阳:政法工作如何赢得舆论话语权

孟建柱:“坚持一手抓法定职责履行、一手抓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提升,努力为政法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1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政法工作的“十个坚持”,这是其中第十点。

  从123日起,中国长安网刊发系列专家访谈,邀请10位国内知名的法学专家和社会科学学者,对“十个坚持”进行解读。今天刊发第十篇:中国长安网对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沈阳的专访。

  中国长安网:政法工作为什么要提升新媒体时代的社会沟通能力?

  沈阳:新媒体时代,每个用户都是社交媒体的发声者,也是社会舆论的构建者,更是社会事件的直播者,在这种情况下,整个舆论话语权的构成,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原来的体制话语权,向社会多元参与的话语权结构转变;由原来的主流话语体系,向网络、青春、世俗、轻悦的话语体系转变;由原来的以传统媒体为主的话语渠道,向以网络和社交平台为主的话语渠道转变。由此可以看出,要完成对受众的覆盖、渗透、影响,就需要连接新的话语力量,迭代新的话语体系,掌握接触新的话语渠道。现在,报纸的受众正在老化,网络青春视频正在获得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不少人的社交媒体时间正在变得失控。这些变化意味着,影响人心的途径、方式、渠道,都要发展变化。

  由此看来,政法工作要完成大局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维护公民权利的目标,在新媒体时代,就必须加强通过网络和公众沟通的能力。加强新媒体时代的网络沟通能力,也变得迫切而必需。

  中国长安网:政法工作为什么需要加强主动宣传和议程设置?

  沈阳:首先,这是一个时代的要求。我们的政法工作,需要在阳光下运行,需要接受社会的监督。网民是这个时代最活跃的表达者,当然,也有一部分网民存在话语表达不够准确甚至错误表达的现象,但是在整体上,网络是政法工作获得社会反馈的非常关键和重要的领域。

  其次,这是做好政法工作的必要条件。不沟通,不宣传,不开放,就不可能获得公众的认同,别人不说你,不代表别人没有想法。当人人都在舆情风险的高评估状态时,不愿意说话,社会的整体风险是急剧加大的。政法工作要实事求是,既要公众的显性口碑,也要隐性认同。

  最后,主动宣传是政法工作掌握话语权的关键。

  政法领域,需要主动设置议题,加强主动宣传。要把信息公开看做是常态化的工作,主动宣传就是要构建正面形象,获得社会公众的积极认同,才能够有效地把握住舆论态势的发展,形成有利于政法工作的舆论导向。要主动设置议程,就必须深入了解当前政法工作的热点、难点,了解社会公众对政法工作的希望,更要深入把握国家发展大局和法律要求。只有这样,主动宣传才能纲举目张,才能形成社会发展的融洽感。

  中国长安网:对政法领域的重大案件、事件,如何把握好按新闻传播规律和按执法司法规律办事的结合点?

  沈阳:所谓新闻传播规律就是,人人都关心的事情,它就具有传播性,和每个人越相关的问题,传播得就越快。在网络时代,表达得越活泼,越轻松,越真实,越新鲜,就传播得越好。所谓执法司法规律,就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法司法,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问题。法治本身就是社会最大的长治久安,法律是每一个人的挡箭牌。

  把这两条规律结合起来,自然而然,我们就会得到以下结论:一是要构建和谐有序的舆论场。善待记者,善对监督,善用舆论。二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重大案件、事件发生的时候,要掌握先机,充分研判,加强社会各方沟通,同时确保办案本身的需要。这是一个需要高度智慧和反复锤炼的学习过程;需要不断的总结迭代完善的结合过程;也是团结社会舆论力量,凝聚社会人心的政法文化的形成过程。要把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两者都做到位,才有可能形成健康的政法文化。

  中国长安网: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的关系是什么?

  沈阳:政法工作本身就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做好政法工作,需要依法处置,也需要舆论引导的支持。

  网络舆论不能蔓延为线下的街头运动,影响公众的正常生活。中国社会需要逐步改良改革,而不是激进式的变革。舆论工作和社会治理也是密切相关的。

  政法工作,不能为舆论所控,更不能搞舆论审判。政法工作必须依法开展。这些要素,缺一不可,这是一项关系到全体中国人的大事。

  政法工作,需要保持社会的公平、稳定和公民权利。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者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社会稳不稳定,重要的一点就是看法治是否昌明,也可以从舆论的引导与监督中显现出来。

  中国长安网:“互联网+”对政法新媒体工作有什么启示?

  沈阳:政法工作需要“互联网+”思维,需要适应PC互联网转向移动互联网、再向智能互联网的进发。

  政法新媒体工作的思路,一是要多渠道到达,“两微多端”,能到的尽量到达,若确实精力有限,则以“两微”为主,加强信息的快速发布;二是要轻悦化表达,能说人话,不说瞎话,能活泼说话,不板着脸说话;三是要从单向发布,走向线下连接,要定期跟社会各界、网友代表接触,建立政务社群;四是要建立政法工作的正面联想能力,一提到政法,就是公平、高效、廉洁,这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逐步推进;五是要积极推进大数据战略,建立从终端到云端的超级生态圈,跳出“两微多端”看新媒体渠道,哪里有用户,哪里能够更好地连接用户,哪里能够更好地服务用户,哪里就是政法新媒体工作的方向。